居屋非法轉讓可罰款及監禁

近日很多電視廣告聲稱居屋可以加按,很多朋友向我查問是否有其事。其實居者有其屋計劃(簡稱「居屋」)是香港公共房屋計劃之一,由房屋委員會以低於市值售予合資格市民。為確保公共資源妥善運用,居屋的轉讓設有限制。相信大家常會聽到有關居屋需補地價才可讓予,究竟有關之條例是怎樣呢?

根據《房屋條例》(香港法例第283章),除非居屋業主已補地價或獲得房屋署署長批准,業主不能把單位出售、出租、按揭或以任何方式轉讓。任何非法讓予及其協議,不但無效,參與者還有可能被罰款高達港幣500,000元及監禁1年。

未獲批准前不能出租

近年房屋署致力打擊濫用受資助房屋單位的個案,由2013年至今已有29宗干犯非法讓予等罪行的業主及財務公司被定罪,被判罰款多達港幣80,000元。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港銀財務有限公司 (HCMA 20/2015) 一案,業主因需要金錢周轉,向財務公司申請貸款並簽訂貸款協議。由於協議中包含將土地抵押的協議,而業主並沒有補地價及沒有預先獲得房屋署署長批准,因此被裁判官及上訴法官裁定這是一份關乎土地的協議,違反《房屋條例》。業主被罰款港幣8,000元,而財務公司被罰款港幣12,000元。

除了以上案件,不少居屋業主與財務公司以私人貸款形式簽訂貸款協議,毋須物業按揭;但事前簽立不可撤銷授權條文,指定若出售物業時,財務公司可全權代為收取樓款,用以補地價、贖回物業並扣除債項後才歸還業主。雖然現時還沒有案例說明這做法是否違反《房屋條例》,但法庭可解釋該項不可撤銷授權條文構成抵押,因而裁定該協議屬違法及無效。

市民在借貸或簽訂貸款協議前,必須小心閱讀有關之條款,居屋業主更須加倍小心,以免誤中陷阱。如有需要,應尋求獨立法律意見。

彭韻僖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