潛在洗黑錢問題須提防

清洗黑錢問題(俗稱「洗黑錢」)一直備受關注,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之一,必須要有有效的打擊洗錢制度來保障其金融體系的完整及穩定。洗黑錢在香港是相當嚴重的刑事罪行,一旦干犯《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455章)第25條,經公訴定罪最高刑罰可至罰款港幣5,000,000元及監禁14年。警方對洗黑錢非常重視,即使巿民沒有意圖干犯相關罪行,也隨時可能被牽涉於有關洗黑錢的刑事調查,所以巿民應了解潛在的洗黑錢問題,並提高警覺。

就第455章而言,洗黑錢的定義為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犯罪得益的財產(即「黑錢」)。即使有關犯罪在外地發生,但若該罪行可以在香港被公訴,代表犯罪得益的財產就是黑錢。要定罪不須證明某財產實際上是犯罪收益。今年終審法院的一起案例(HKSAR v Yeung Ka Sing Carson (2016) 19 HKCFAR 279)指出,某財產是否代表犯罪收益只涉及犯罪意圖,如被告有合理理由相信它是犯罪收益,而又處理該財產,便構成犯罪。另一方面,巿民亦需留意一些來自只在境外屬違法活動的收益(譬如,違反內地外匯管制,香港並沒有相應法規)。雖然目前未有案例判定代表此等違法收益的財產會構成第25條所述的犯罪得益,但也存在可能被調查的風險。

鑑於上述的風險,巿民應對不明來歷的資金提高警覺。為保障自己,我們應謹慎地管理自己的銀行帳戶及相關資料,亦不要隨便把銀行帳戶給予他人方便(包括供他人存款或替他人轉帳等),因為銀行帳戶若有收取異常的匯款或存款,引致警方進行調查,即使帳戶持有人本身對犯罪收益或相關犯罪毫不知情,銀行帳戶也可能因此被凍結。另外,當大家遇上不明來歷的資金(例如收取他人還款但匯款帳戶不明或貨幣不同),應要求還款人披露資金的來源,有疑問時應諮詢獨立法律意見,適當時應盡早報告相關的銀行或政府部門,例如聯合財富情報組(簡稱JFIU),以免自己受牽連,甚至因此被判入獄。

 

許卓傑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