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安排外傭在外留宿?

港人聘請海外傭工情況普遍,甚至有僱主聘用兩至三名傭工以應付家庭需要。但香港的單位一般面積有限,容納多一個成員已顯擠逼。因此有僱主選擇額外支付租金,另覓地方讓外傭留宿。

這做法看似合情合理,但卻是現行政策和法例所不容許的。每位僱主在聘用外傭時,必須按入境事務處的要求與傭工簽訂一份標準僱傭合約。合約的第三項規定,外傭須於僱主訂明的住址工作及居住。如雙方在合約生效期間需對條款作出任何變更,則須根據第十五項向入境處提出申請。

若僱主指示傭工在合約訂明的地址以外留宿,或批准外傭在長假期時不返回住所,可能已構成向入境處職員作出虛假陳述,干犯《入境條例》第42條,或會被檢控。一經公訴程序定罪後,最高罰款為港幣150,000元及入獄14年。若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判最高罰款港幣100,000元及入獄2年。

日後該傭工再申請工作簽證,入境處或會將曾違反須於僱主地址工作及居住的承諾作為考慮因素,而拒絕有關的申請。而僱主若違反標準僱傭合約,在一般情況下,將會在一段時間內被視為不合資格聘用傭工。

外傭的住宿安排是否沒有例外?如在非訂明地址的住宿安排在2003年4月1日前得到入境事務處處長批准,只要僱主一直僱用相同的外傭,則其傭工仍可在僱主居所以外的地方住宿。

聘請外籍傭工有很多需要留意的事項,稍一處理不當,更會惹上官非。如遇有疑問,謹記盡早向相關政府部門或僱傭中心查詢。

許文麗執業律師*
*編者按:許文麗律師現並沒持有執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