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道路工程影響可獲補償

眾所周知,政府為興建道路而收回土地,受影響業主可以獲得賠償。原來,只要符合法律規定,業主和租客若受道路工程影響,也可以獲得補償。

根據《道路(工程、使用及補償)條例》(香港法例第370章)所訂立的機制,受影響人士可按其利益或損失的性質,獲得相應補償。例如,因工程而導致建築物損壞、任何合法豎設的招牌或構築物被拆除、及因進行預防或補救性作業而導致任何建築物遭受損壞等。這裏就行政長官據370章第17條所發出封閉道路或其部分的命令,以至不利進入任何土地的影響為例,解釋一下申索人可獲得的補償。

首先,要肯定行政長官封閉道路的命令是根據第17條,為了執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建議的工程計畫而作出的。確定以後,對該受影響的土地擁有權益的人士就可獲得補償。補償包括(i)為補救或減輕道路封閉的影響而導致的公平合理的開支,以及在招致該等開支後,申索人擁有的土地權益的公開市場價值的任何減損;及(ii) 騷擾補償金。

 

持續少於14天騷擾不獲補償

騷擾補償金在此是指相等於因對受影響的土地上所從事的行業或業務的騷擾,實際上和合理地招致或將會合理地招致的開支及金錢損失的一筆款額。例如,商鋪因出入受限制以至營業額下降的金錢損失。然而,要注意的是,持續少於14天的騷擾是不會獲得補償的。

申索人須留意,有關申索須於道路封閉的日期起計1年內提出。此外,為保障申索權利,應把道路封閉造成的影響,盡可能以影像方式記錄下來。若是涉及商業收入,則應保存完整的營業收入記錄,包括受影響之前的數據,以具體證明所受的損失,使申索理據更加充分。

顧建華 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