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意商品說明 保障營商守法 (上)

讀者嚴女士經營美容生意,早前從報章知悉有同業因為干犯《商品說明條例》﹝《條例》﹞而被定罪,她想認識多些這條例規管的範圍,以免身陷囹圄。

該條例於2013年7月中作出新修訂及生效,主要針對不良營商手法。如商戶在銷售貨品或服務過程中,以虛假或誤導性手法推銷、誤導性遺漏推廣、從事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餌誘式廣告宣傳、施行先誘後轉銷售行為及不當地接受付款等六項主要失實經營手法,均有機會抵觸條例。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500,000元及監禁5年。

現先簡單介紹各其中三種不當手法所指的情況。虛假或誤導性商品說明是用不實手法向消費者提供或要約提供貨品或服務。若美容公司以名媛A會親自教授護膚心得,接受提問作招徠,但結果只安排播放A的錄影片段,這或許已抵觸條例。

誤導性遺漏指在經營過程中遺漏或隱藏重要資料,誘使消費者作出不會作出的交易決定。如消費者因修甲費用吸引購買套餐服務,結果在光顧時要額外付出相當費用去清除原有的水晶甲,而美容公司事前不曾知會消費者,這也可能觸犯條例。

至於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是指商戶通過使用滋擾、威逼手段或施加不當影響,導致消費者不能作出明智的選擇。當消費者屬意只買食品A,但店員游說謂食品A要與食品B同時服用才生療效,並未經消費者的同意下已把食品B切片,恐嚇食品不能還原。結果在不情願下,消費者同時購買了兩種食品。以上手法已可能購成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

商戶要留意,若其僱員使用不當手段,僱主也可能要負責。

 

蕭艷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