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意商品說明 保障營商守法(下)

上次提及讀者嚴女士經營美容生意,從報章知悉有同業因為干犯《商品說明條例》(《條例》)而被定罪,她想了解多些條例規管的範圍。之前簡介了以虛假或誤導性手法推廣、誤導性遺漏推廣及從事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今次繼續說明其餘三種不良營商手法。

餌誘式廣告宣傳是指商戶作出的廣告宣傳與實際情況有別。若商戶指明以某價格提供商品,但本身沒有合理理由相信可按合理時間及以指定價格提供合理數量的商品,則可能構成餌誘式廣告。如美容院宣傳在某天會提供半價的皮膚分析服務,名額100名,但實際一天最多只能處理50名額,這可能已抵觸條例。

至於先誘後轉銷售行為是先吸引消費者的消費意欲,然後意圖游說消費者轉向另一消費。若消費者被某減價電器吸引,但店員其後意圖促銷另一價格電器而拒絕向消費者展示原電器、或展示次品或拒絕接受定單,則該購買邀請可被視為先誘後轉銷售行為。

最後一種行為是不當地接受付款,即商戶在接受付款時沒有意圖向顧客提供銷售、或意圖提供另一銷售、或沒有合理理由相信在指定時間內提供銷售。當財困的西餅店只能維持一周的營運,但仍出售只可在下月才能兌換的預付款餅券,這可能已抵觸條例。

前篇曾提及若僱員使用不當手法,僱主也可能要負責,所以僱主應考慮向員工發出營商行為守則,內容可包括消費者有獲得資訊和自主選擇的權利,提醒員工若作出誤導/欺詐行為,或不作為(包括隱瞞或遺漏),妨礙消費者選擇,或用高壓推銷手法等,都可能會觸犯條例。

 

蕭艷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