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陳小姐與其男友計劃在明年中結婚。因她曾聽聞「婚前協議書」(Pre-nuptial Agreement) , 對此她希望能獲得這方面的資料。

「婚前協議書」由準備結婚人士訂立。 其細節內容一般而言是主要處理日後一旦解除婚約時,雙方婚前各自擁有資產及婚姻期間所產生資產如何分配、 雙方生活費(贍養費)如何安排等等從而減少大家在離婚時爭拗及費用。

在香港的法律下, 基於「婚前協議書」在普通法中曾被視為違反公共政策,因此該協議書會剝奪了法庭裁決附屬濟助爭訟的司法管轄權。故此,一直以來「婚前協議書」在家事法庭是沒有約束力而不能強制執行的。

在2010年10月20日,英國最高法院在審理Radmacher v Granatino [2010] UKSC 42一案中, 就如何處理婚前和婚後協議作出了清楚的指引。除非該協議書執行時會產生不公平的情況, 否則只要雙方在訂立該協議書時是出於自願,在沒有不當影響或威脅,並已作出了詳細考慮, 完全明白含義的, 法庭可以批准執行該協議書。  基於香港在1997回歸後,英國案例在香港沒有約束力。曾經一段時期法庭在審理附屬助法律爭訟序時,仍是主要考慮《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婚前協議書只有一些參考價值,而未必會予以相當分量。

直至香港終審法院在2014年6月9日在SPH v SA [2014] 3 HKLRD 497  一案中, 在考慮英國Radmacher的原則時,一致同意這正是合適時機在香港法律中採用與Radmacher相同的指引。但要注意雖然香港法庭會跟隨Radmacher案例在適當情況承認婚前或婚後的協議書的效力,終審庭在SPH案中強調最終決定權仍歸法庭,不像某些外國法律可以任由訴訟雙方協議是否適用該國本身涉及婚姻財產的法律制度。

 

黃麗顏 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