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勞工的福利待遇和退休保障受法律保護。從僱員的角度出發,有關退休保障有甚麼地方值得大家留意?

 

強積金

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畫條例》,所有十八至六十五歲的在職人士除獲豁免外必須參加強積金計畫,有關供款到六十五歲便可提取。要提早申領強積金,則須證明有關僱員:(1)年滿六十歲並提早退休;(2)永久離港;(3)完全喪失行為能力;(4)帳戶結餘不超過港幣5,000元,而申索日期與僱員最近供款日相距至少12個月;或(5)已身故*。

由於安排提取強積金需時,僱員在確定退休日期後應盡早通知受託人,確保退休後的生活經費得以維持。若然僱員的身分證只列出出生年份而並未有日期,僱員可就其出生日期作出法定聲明,避免因而耽擱強積金提取。各區民政事務處都有提供辦理法定聲明服務,毋須收費。若僱員在退休後重投職場而又未滿六十五歲,則僱主必須安排參加強積金計畫並作出供款。

 

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

雖然僱主可用其強積金供款抵銷須支付的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僱員有權追討有關差額。只要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五年,則在以下情況下有權獲得有長期服務金:(1)被僱主解僱但並非因裁員或犯嚴重過失;(2)在固定期限的合約期滿後不獲續約;(3)在職期間去世;(4)獲註冊醫生證明永久不適合擔任現時的工作而辭職;或(5)65歲或以上因年老而辭職。

如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不少於24個月,因(1)裁員而遭解僱;(2)在固定期限的合約期滿後因裁員而不獲續約;或(3)遭停工,則有權獲得遣散費。

 

潘雅文執業律師**

*編者按:由2015年8月1日起,若僱員罹患末期疾病,經醫生證明,預期壽命減至12個月或以下,也可提早申領

**潘雅文律師現並沒持有執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