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先生在一次外出用膳結帳時,以總值六十餘元的硬幣結帳,其中包括面額為1元、2元、5元及10元的硬幣,但被餐廳職員拒絕收取,梁先生雖然感到氣憤,卻因時間關係而未有即時與餐廳職員理論,並只好用其他方式結帳。因此,梁先生希望知道有關法例。
根據香港法例454章《硬幣條例》第2(1)條,現行經授權發行的流通硬幣及屬可用作支付下列款額用途的法定貨幣:
儘管如此,上述法例並沒有賦予任何權力迫使商品或服務供應商接受這些硬幣 ; 而該法例亦沒有其他條文說明禁止拒收法定貨幣的硬幣或訂立罰則來懲罰拒收者的。
財政司司長曾俊華在2007年7月4日立法會會議中亦曾表示,根據現行《法定貨幣紙幣發行條例》及《硬幣條例》所發行的紙幣和硬幣均為香港的法定貨幣。作為法定貨幣,它是一種有效和合法的支付媒介,在法律上被視為可充分及有效地履行支付義務。然而,在任何商業交易中,交易雙方均可自行決定交易條款,包括決定使用何等支付媒介。對商品和服務供應商而言,是否接受任何面額的紙幣和硬幣以支付某項交易純粹是他們的商業決定,上述條例並沒有賦予任何權力迫使供應商接受這些貨幣。雙方如有爭拗,警方會當作一般「糾紛」案件處理,協助雙方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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