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的性犯罪陷阱

本人近年處理的刑事案中,青少年干犯的「性罪行」所佔比例有明顯上升趨勢。以下兩個真實的案件,大家可引以為鑑。

案件一:少女A十四歲,在網上聊天認識了十六歲半的男孩B。某天,A趁家人外出,邀請B到其家中。兩人按捺不住,互相擁吻並愛撫,但最終並沒有偷嘗禁果。

A的母親後來得悉此事,報警將B拘捕,罪名是《刑事罪行條例》(以下稱“該條例”)第146條的「向年齡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請注意,受害少女雖然同意男方的行為,但因受害人的年齡未滿16歲,「同意」不能成為免責辯護理由。此項罪名,和「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罪(該條例第123及124條)一樣,男方即使誤信女方的年齡已足十六歲,也不能因此可以洗脫罪名。

案件二:兩名中二班男女同學C和D,放學後跑到一商?的平台花園,躲在隱閉的角落親熱。兩人不顧當時自己仍身穿校服,竟然將內褲也脫下來作出淫褻的動作,而整個過程被商場對面的住戶看見並致電報警。結果C和D皆被控「在公眾地方作猥褻行為」(該條例148條)。雖然他們沒有發生性行為,因而沒有導致男方被控以更為嚴重的「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罪 (如女方未滿十三歲,該罪的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但此事已令兩人面對法律制裁及極度的難堪。

這些案件反映出有些心智仍是非常稚嫩的青少年既對法律無知,也缺乏正確的性觀念。作為成年人,我們應提醒他們切莫因一時的衝動墮入這些陷阱。

陳永良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