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審訊屬於民事

讀者W女士聲稱,在工作地點被男同事性騷擾,並感到受冒犯及侮辱。該些騷擾行為包括把頭貼近W的面,同時向W說「錫啖先」;在辦公室走廊上,兩次張開手臂狀似撲向W擁抱她;目光注視W的胸部並說:「嘩,好大呀」等等。

W女士 的描述正正符合香港法例第480章性別歧視條例第2(5)條解釋何謂涉及性騷擾的行徑:任何人(a) 如(i) 對一名女性提出不受歡迎的性要求,或提出不受歡迎的獲取性方面的好處的要求﹔或(ii) 就一名女性作出其他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徑﹝包括對一名女性或其在場時作出涉及性的陳述,不論該陳述是以口頭或書面作出﹞,而在有關情況下,一名合理的人在顧及所有情況後,應會預期該女性會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嚇﹔或(b) 如自行或聯同其他人作出涉及性的行徑,而該行徑造成對該名女性屬有敵意或具威嚇性的環境,該人即屬對該女性作出性騷擾。 條例範圍涵蓋了僱傭、教育、提供貨品、設施或服務等範疇。

W女士可考慮向平機會提出投訴,但須留意時間限制,需於事件發生後的十二個月內提出;若對方拒絕平機會的邀請調停及和解程序,可考慮在區域法院提出法律訴訟﹝訴訟需於事件發生後的二年內提出﹞。很多人誤會性騷擾是刑事審訊,要求控方舉證達至無合理疑點,其個案才可以成立。其實性騷擾申索是根據性別歧視條例,屬於民事的審訊,因此舉證的標準是民事訴訟即「相對可能性的衡量」。 W女士的例子並未包括所有性騷擾的情景,在此告誡大家注意言行,勿觸犯性騷擾而不自知。

執業律師黃愛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