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男女的家庭居所分配

同居男女的家庭居所分配

吳小姐與男友陳先生已同居超過10年並育有一名兒子。他們家庭居所是吳小姐同居前以其個人名義購入。該物業的首期及按揭款項均由吳小姐支付而陳先生只負責部份的家庭支出。除未正式結為夫婦外,他們在生活上與一般夫婦沒有任何分別。因關係惡化,陳先生現提出分手並要求索取該家庭居所50%的業權。吳小姐希望知道香港法例會怎樣處理陳先生的要求。

現時家事法庭會根據香港《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92章)處理離婚夫妻的財產分配。由於沒有夫妻關係,陳先生能要求法庭作出同居家庭財產分配命令的機會較微。但若陳先生能提供證據證明在購買該居所的交易中,他曾出資支付全部或部分樓價或按易供款,則有機會要求法庭作出聲明認定他在該居所擁有若干百份比的實質業權。法院會視乎個別申請情況及考慮整體件事才作決定。

另外要留意英國最高法院在2011年11月9日的一宗同居財產分配裁決(Jones v Kernott﹝2011﹞UKSC 53)。案中上訴人(女方)及答辯人(男方)同居10年並育有兩名小孩。他們家庭居所由女方出錢買入但以聯名擁有,而按揭極大部份亦由女方支付。同居期間男方只支付部分家庭支出。有關家庭居所,原訟庭初判男方得10%權益。後男方上訴並獲50%權益。其後女方上訴到最高法庭並獲維持原訟庭之裁決,男方只得10%。雖然97回歸後的英國案例對香港法庭是沒有約束力,但仍然會有參考價值,香港法庭是否跟隨Jones案例的做法將是今次這個個案爭議的焦點所在。

香港律師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