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上訴的權利

在裁判法院進行聆訊的控罪範圍廣泛,包括簡易程序 (Summary procedure)罪行和可公訴(indictment)兩大罪行,較嚴重的可公訴罪行會移交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訴法庭審理。所有刑事案件的程序開始在裁判法院提堂、申辯,其中大部分案件均可在裁判法院審理,其最高刑罰為監禁2年及罰款上限港幣十萬元正。其他輕微罪行(例如交通違例泊車、亂拋垃圾),多由特委裁判官審理。

當值律師服務計劃在每間裁判法院均設有當值律師,為被告及其家屬提供意見及辯護服務。被告可就區域法院的法律程序申請法律援助,法援署經審核其財務資源及信納為了司法公正,即予法律援助。

根據刑事程序條例 : 被告人被定罪後不服判決,可在定罪及判刑當日起計28天內,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被告人未能在限期內提出上訴,可向上訴法庭申請逾期上訴許可。

一般而言,案件由被告在庭上回答是否認罪後60天內便會獲得排期處理。若案件涉及被關押的被告,裁判官會加快有關法律程序,通常由被告在庭上回答是否認罪後45天內便會排期處理上訴。上訴權利是香港法律制席內重要的一環,據此較較高級別的法院得以覆核基層法院的判決,如上訴法庭認為所涉及事關重大、影響廣泛,可交由終審法院酌情處理。上訴制度指在確保經由上訴至更高級別的法院,可以推翻或更改任何據稱在法庭聆訊、在刑事程序、或實質上在調查過程中出現不安全或不穩妥的失誤的決定。上訴得直者,刑期可獲減輕。但上訴失敗,刑期或會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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