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取櫃員機遺留款項

王先生談及他有一次在櫃員機提款後忘記提取鈔票便離開,其後鈔票已被人拿走;他報警及聯絡銀行後發現,有人拿走他遺留的款項,並繼續操作提款機,結果行蹤敗露。王先生想了解該涉案人所犯之罪行及刑罰。任何人如拿走他人遺留在櫃員機的款項,並據為己有,有可能構成盜竊罪。根據香港法例《盜竊罪條例》第210章第9條,任何人如不誠實地挪用或佔有,並意圖永久地剝奪屬於他人的財物或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即屬犯盜竊罪。

任何人犯盜竊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最高可判監10年。裁判官會根據被告的個人背景、案情及感化官報告等,作出不同判刑。一般初犯者,通常會以罰款形式處罰,亦有可能要接受感化令或社會服務令。當然,無論罰則輕或重,盜竊案罪成者均會被留有犯罪紀錄 (案底)。這或會對求職 (尤其是政府工作)、從事牽涉到處理他人錢財或個人誠信的專業行業 (例如銀行、會計師、保險、律師、股票、投資顧問、地產經紀、上市公司的董事等等)、出外旅遊、公幹、海外升學及移民等各方面,帶來一定的影響。

各位市民,日後如發現有人遺留款項在提款機,應立即喚對方取回。若不知道誰是提款者,應將款項交予警察或銀行職員。此外,如果鈔票在若干時間後仍未有被人拿走,提款機是會自動將鈔票收回的。大家切勿因一時無知或貪念而付出沉重代價。

轉載自香港律師會《法律通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