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人處理財產或變「洗錢」共犯

助人處理財產或變「洗錢」共犯

林先生指他與失散多年的好友「旺仔」重逢,深感高興。言談當中,旺仔向林先生介紹一條「益兄弟」的財路 ─ 林先生要先以自己的個人名義開設一個銀行戶口,旺仔就會將數百萬元的款項存入該戶口,林先生只需根據旺仔指示每月將數百萬元的款項轉帳到澳門,便可輕而易舉地從中獲得百分之一作為報酬。林先生聽後即蠢蠢欲動,但後來又覺得「無咁著數」,現想向律師請教當中是否有任何法律風險?
其實這個安排本身已令人產生懷疑,當中很有可能已經觸犯香港法例《販毒(追討得益)條例》(第405章)第25條及/或《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第25條對於有關處理「可從公訴罪行/販毒得益的財產」的規管。此項刑事罪行的要素主要可以分為(1)犯罪行為(Actus Reus)及(2)犯罪意圖(Mens Rea)。

可罰500萬監禁14年

犯罪行為
處理「可從公訴罪行/販毒得益的財產」法例對於「處理」的定義非常廣泛,當中包括(a)收受或取得該財產;(b)隱藏或掩飾該財產;(c)處置或轉換該財產;(d)將該財產運入香港或調離香港;或(e)以該財產借貸或作保證。所以,假若林先生收取該筆款項及將其轉帳到澳門,就已經符合上述「處理財產」的定義。
犯罪意圖
犯罪意圖方面,法例的定義相當闊,當中包括「已知道」(Knowingly)及「有合理理由相信」(Have reasonable ground to believe)。事件中林先生雖然不知道旺仔的巨款是否來自犯罪得來的利益,但只要我們採用「合理人」(Reasonable Man)的標準,一般人在接收到來歷不明的巨款時,只要稍為想一想,就不難判斷出該財產很有可能是來自犯罪的得益或利用於犯罪的投資等。

最後,我們藉此機會提醒林先生,此項罪行的刑罰相當重,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HK$5,000,000及監禁14年。所以,我們叮囑林先生,切忌為了少許利益而答應旺仔,以免誤墮法網。

轉載自香港律師會《法律通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