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愈來愈多藝術者在公眾地方如商場外、行人專用區、公園等作音樂演出(亦作busking)。有別於台灣,香港並無評審和申領牌照的制度,亦無特定的條例禁止街頭表演。對於何為街頭表演或賣藝,社會更無統一定義。

話雖如此,大原則是任何人在公眾地方表演都必須遵守香港法例。若演藝者的演出對居民或途人造成滋擾及危害,在恰當的情況下,警方或有關政府部門可用「阻街」為由,基於《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 (23)條作出檢控。根據條文,任何人如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進行任何遊戲或消遣而對居民或路人造成煩擾;或在公眾地方進行任何遊戲或遊蕩,以至在該處造成阻礙或形成喧鬧的集會」,或會干犯在公眾地方的妨擾罪,一經定罪,可罰款500元或監禁3個月。

街頭演出所產生的聲響也須留意。本年九月份,一名日籍街頭歌手於旺角行人專用區賣藝,警察阻止他繼續演唱,認為他噪音滋擾居民。此報道傳出,引來坊間討論,才喚起其實不時也有演藝者因噪音煩擾而遭票控。《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 第4 (1) 條指,任何人於下午11時至翌日上午7時,或於公眾假日的任何時間,在公眾地方發出或促使發出噪音,而該噪音對任何人而言是其煩擾的根源,即屬犯罪,刑罰為最高罰款港幣10,000元。至於何為「煩擾」各人有不同的詮釋,但條例指的煩擾是合理的人所不會容忍的。

以上雖然只是部分街頭藝人要注意的地方,但香港是文化之都,市民亦大多欣賞這些表演者的盡力演出,街頭賣藝者不用過分憂慮。深盼當局能使街頭賣藝的規管變清晰,讓藝術的空間能自由發揮。

許文麗執業律師*
編者按:許文麗律師現並沒持有執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