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匯報標準(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CRS」)在香港是一個較少被討論的法律議題,但它對部分香港市民有著切身的影響。

CRS是由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發報的準則,目的是建立一個全球系統讓不同稅務管轄區交換其稅務居民的財務帳戶資料,從而打擊逃稅。現時全球已經有超過 100 個稅務管轄區,包括香港、中國、大部分歐洲、北美、澳紐等國家、英屬維爾京群島及開曼群島等承諾實施該標準。《2016年稅務 (修訂) (第 3 號)條例》(「修訂條例」)早於2016年6月30 日在香港生效,以使 CRS 在本地具有法律效力。根據修訂條例,香港財務機構(包括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及投資機構等)現時需要向所有客戶進行盡職審查,以識別其客戶的稅務居民所在地。

要判斷某人是否屬一個稅務管轄區的稅務居民須考慮不同因素,例如其身處的地方或逗留於該地方的時間 (如是否在一個課稅年度超過 183 天)。就公司而言,一般會考慮有關公司成立為法團的地點或其主要控制及管理的地點。讀者必須留意以上的判斷標準會按不同稅務管轄區的規定而有所不同。

如客戶被識辨為《稅務條例》(香港法例第112章)下附表17E第一部第1欄所指明任何一個申報稅務管轄區(香港以外)的稅務居民,香港的財務機構須向香港稅務局申報其帳戶資料,而香港稅務局將會按年與該有關稅務管轄區的稅務機關交換該等資料。同樣地,在任何申報稅務管轄區的客戶如屬於香港的稅務居民,當地的財務機構及稅務局也會採取相同的行動。視乎不同地區的當地立法,不同參與稅務管轄區同意從2017年或2018年起開始交換稅務居民資料。

讀者應向有關地區的法律及稅務顧問查詢閣下於不同居留司法管轄區的稅務責任,以確保遵守有關法律。

 

劉永雄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