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登入他人電郵帳戶屬違法

讀者陳先生來信詢問,在一次意外的情況下,得悉他太太電郵密碼,如果他在他太太不知悉的情況下,登入他太太的電郵帳戶並刪除若干電郵,這樣的行為是否違反法例。

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屬刑事罪行。任何人取用電腦及有意圖或目的犯罪、不誠實地意圖欺騙、目的是為了使自己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或不誠實地意圖導致他人蒙受損失。無論是在他取用電腦時或在往後時間,有上述的意圖,都是違法。

「是否不誠實」的基準是該行為以社會上一般合理誠實的人標準是不誠實,而被告亦知道其所做的行為,以該標準是不誠實。此外,獲益或損失不一定是經濟上的獲益或損失。有關條例列明,「獲益」或「損失」不只是理解為金錢或其他財物的得益或損失,亦包括暫時性或永久性的獲益或損失。

可能違反「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的行為例子包括(1) 使用黑客技術,入侵不屬於他自己的電腦,刪除或複製了資料;(2) 使用黑客技術,轉移網上遊戲玩家的「武器」或金幣;(3) 獲得他人的密碼,進入公司或機構的內聯網,獲取資料;及(4) 獲得他人的密碼,進入他人的電郵帳戶,查看電腦內容。

因此,陳先生所描述之行為,視乎有否不誠實的想法,可能干犯了「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如果經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被判入獄5年。作者在此叮囑大家,在意圖使用不屬於你自己的電郵帳戶前,事前應先獲得當事人的同意。

黃世傑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