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簽訂合約是否必定有效?

近年,消費者委員會收到多宗有關健身中心及美容院不當銷售的投訴。假如消費者能證明他們在受到「威嚇」(duress)、「不正當影響」(undue influence) 或「失實陳述」(misrepresentation) 的情況下與商戶簽訂合約,理論上消費者可根據合同法推翻該合約。但實際上,消費者需透過民事訴訟,成功舉證後才能推翻合約,而要鬧上法庭往往在消費者角度是廢時失事。

幸好,消費者權益在香港是受到法例保障的。消費者合約受多種條例約束,包括《商品說明條例》、《不合情理合約條例》、《貨品售賣條例》、《服務提供(隱含)條款條例》、《管制免責條款條例》、《失實陳述條例》等。

就不良銷售方面,假如健身或美容院中心職員以疲勞轟炸、威逼、阻止顧客離開等手法逼使顧客消費,以致他在判斷力極差的情況下簽帳,此等行為可能已觸犯《商品說明條例》中「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的罪行,最高可罰款港幣500,000元及監禁5年,而顧客可向海關或消費者委員會舉報。可是,由於消費者往往未能提供被硬銷的過程細節,而相關罪行為刑事性質,舉證及檢控門檻較高,所以成功檢控的個案較少。

社會上有討論建議在《商品說明條例》內增設「冷靜期」,即消費者簽約後一段時間內仍有權取消合約,亦是最直接推翻已訂立合約的方法,但目前為止尚未正式立法。所以,即使有上述機制,消費者最佳自保方法,還是提高警覺,在簽署任何合同前三思。

簡志豪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