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性騷擾例僅保障限定範圍

法律處理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但因為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會改變,法律也要與時並進,因此介紹法律時,應同時談及法律改革,使人明白法律並非一成不變。最近立法會擴闊防止性騷擾的範圍正是好例子。

與時並進擴大保障

2014年12月3日,立法會通過《2014年性別歧視(修訂)條例草案》*,以保障貨品、設施或服務提供者免受性騷擾。原來1995年7月通過的《性別歧視條例》,只保障顧客免被服務提供者性騷擾,但服務提供者被顧客性騷擾,則不受此法例所保障。平等機會委員會早已發現此漏洞,並於1999年正式建議政府改例,政府雖於2000年原則上同意此修改,卻在今年(2014年)才提出修改法例。

《性別歧視條例》只適用於以下七個範疇:僱傭、教育、「貨品、設施、服務及處所」、諮詢團體、大律師、會社及政府。就性騷擾而言,則只適用於以上範疇以內某些關係,例如僱傭範疇中的同事關係,即同事間的性騷擾屬違法,教育範圍中的師生關係,而提供服務的範疇中,舊例只防止服務提供者性騷擾服務使用者。要知道那些關係受法律保護,便需查閱條例第23、24、39及40條,沒有在此4條條文提及的關係,一律不受防止性騷擾的法律所保障。

誠如上述,被同事性騷擾可告上法庭,但假如受害人被另一機構的員工性騷擾,則狀告無門。平機會在今年7月提出諮詢文件,建議參考外國法例,只要在同一工作間工作,即使彼此僱主不同,也受法例保障。平機會表示將於2015年總結市民意見後,提出正式的法律改革建議。

莊耀洸

律師

*編者按:此修訂條例於2014年12月12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