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金融風暴爆發期間香港經濟轉差,有許多個人申請破產的案件。當中有部份案件人士,在破產前擁有自置居所的部分業權,但由於當時樓價低迷,部分物業更變成了「負資產」,承按人在貸款人仍然履行還款責任的前提下沒有即時向破產人追討,而破產信託人基於物業「資不抵債」的情況下同樣沒有採取行動要求變賣物業。時至今天,樓價高企,破產令雖已解除,但破產人卻面對另一個煩惱,就是其業權已依例歸屬於信託人,夫妻聯名的物業權將會被出售,以償還債務。

面對著上述問題,朋友有幾個疑問:(1)不是解除破產令之後便不用還債嗎?(2)現在要出售業權以償還債務,多年來累計的利息不是很高嗎,如何還,怎麼還?(3)房子是與妻子聯名,是一間公屋,現已供完貸款,能夠再抵押借錢嗎?

就第一個問題,根據《破產條例》(條例)之規定,當破產令解除後,破產人便可獲免除所有於破產訴訟中可予證明的債項。 上述個案破產人自己的一半業權早已依例歸屬信託人等待償還債務,其實現在只是信託人執行債務償還而已。如果賣樓後仍然資不抵債,當事人的確在破產令解除之後,也不用再拿錢出來還款的。由於另外半份業權仍屬妻子所有,在申請強制出售前,信託人或會諮詢這位業權人是否願意優先贖回配偶的半份業權。如果破產後的銀行供款全部由另一半業主繼續負責支付,計價時考慮略作補償。第二及第三個問題待續。

 

何澤群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