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庭怎看慷慨父母

跟很多同年紀的朋友經常都談及香港的生活真辛苦,很多年輕人非常努力工作,只想擁有理想生活及自己的不動產物業,但卻是一件十分困難的事。因此疼錫年輕人的父母經常給予支援,包括現金、居所、非現金禮物,種類繁多,多不勝數。

這類父母的支援非常普遍,就算對成年及已婚的朋友也不例外。在這種安排的背後蘊藏了一個危機,相信很多讀者從來沒有想過。

大部分人都相信在離婚訴訟案中,男女雙方的個人收入和資產便是法庭會考慮是否應給予對方贍養費的因素。簡單來說,當男女一方的收入或資產並不足夠支付他/她的日常支出時,法庭是有一個機制保障申請人向對方要求一個合理的贍養費。法庭會考慮雙方的收入和資產而作出一個平衡。 讀者可能問如果付款人的收入和資產根本不足夠自己的合理支出時,那法庭是不是不會命令他/她給予對方贍養費?在一般的情況,這個看法是正確的,但往往有例外。

於離婚訴訟案件KEWS V NCHC FACV 18/2012, 香港終審法庭細說了有關第三方給予的經濟援助及它對離婚案件的影響。

在此案件中,終審法庭明確地說明當決定一方給予贍養費的能力時,法庭不單應該考慮付款方的收入及資產及其他《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 第七條的因素,也可以考慮其他因素,如付款方如要求第三方(如父母) 作出經濟援助,付款方得到援助的機會。

簡單來說,如父母一直都有對子女作出經濟援助,法庭是會考慮此安排,把此當作為有關一方的合理援助或資產,而作出合適的裁決。我們常說慈母多敗兒,恐怕讀者們看完這篇文章可能認為慈母可能帶來更大的後果。

 

高崑峰 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