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虛假陳述要負責

民事訴訟虛假陳述要負責

打民事官司給我們的普遍印象是既勞民,又傷財。就算是一宗案情簡單的官司,從入稟法庭開始直至審理完畢通常也需要花上一年甚至更長的時間。案件無法迅速審理的其中一個原因,是訴訟雙方拖延訴訟程序的進行。最常見的拖延方法是把原本簡單的案情複雜化,例如通過在狀書、專家報告或證人陳述書中作出失實的陳述來作為抗辯理由,或向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指控等方法來達到拖延的目的。

為了堵塞上述民事訴訟程序上的漏洞,經修訂並於2009年4月2日開始生效的《高等法院規則》和《區域法院規則》對上述三類法庭文件的作出規定了更為嚴格的要求。其中第41A號命令規定狀書、專家報告和證人陳述書必須以「屬實申述」(Statement of Truth)形式加以核實,狀書的屬實申述必須由訴訟雙方或其律師代表簽署,專家報告和證人陳述書則必須由作出該報告或陳述書的人簽署。如果訴訟一方是一個團體,均須由團體擔任高級職位的人簽署,例如有限公司的董事、公司秘書或經理。

上述的新規定的目的是要向訴訟雙方、專家證人和證人問責,追究他們在狀書、專家報告或證人陳述書中作出虛假陳述的刑事責任。因此,第41A號命令接著在規則9規定,如任何人在或安排在以屬實申述核實的文件中,作出虛假陳述,律政司司長或由因有關的虛假陳述而受屈的人,在法庭許可下,可針對他提起藐視法庭的法律程序,有機會被判罰款及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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