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襲擊罪條件

讀者曾小姐來信詢問,她的同居女友黃小姐在跟她爭論時向她擲香蕉,幸好她閃避得快,香蕉在她旁邊擦身而過,曾小姐希望知道這種行為是否構成刑事罪行。襲擊是指一個人意圖或罔顧後果地作出任何行為,致使他人擔心面對即時的非法武力。而作出該行為的人必須有使人有此擔心的敵意意圖。

很多英國案例已經表明:即使沒有接觸受害人身體,向受害人拋擲樽、杯或用武器指向受害人,已構成襲擊。甚至唆使一隻狗向受害人攻擊,亦構成襲擊。 首先,黃小姐「擲蕉」便是一種行為。其次,從當時的環境,可以推論黃小姐是意圖或罔顧後果地作出該行為。最後,從黃小姐在作出行為之前及之後的表情、語言及行為,可以推論黃小姐有使曾小姐擔心面對即時的非法武力的敵意意圖。最後一提,筆者亦看不到自衛的抗辯理據。 無知或誤解法律並非抗辯理由

「身體髮膚,受之父母,不敢毀傷,孝之始也。」《孝經》,筆者建議曾小姐還是盡早報警,以策安全。 黃小姐也許會向法官說既然某議員不被檢控,她也不應被檢控;但曾小姐可以放心,法律並不容許這種抗辯理由。另外,如果黃小姐向法官引述某議員指沒人報警便不是暴力,筆者奉告黃小姐:無知或誤解法律並非抗辯理由。 筆者一直認為香港現行的法律,包括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已就暴力行為作出了充份的規範,不容許在居所或議事場所或任何地方有任何襲擊及傷害他人等犯罪行為。而受暴力侵害的人士如有需要可考慮向社會福利署申請暴力及執法傷亡賠償。

執業律師麥漢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