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誠實使用電腦

張先生表示他在某機構的人事部任職辦公室助理,好友李小姐應徵了該機構的會計職位,並要在下星期參加招聘考試,請求張先生替她找出試題。昨天午飯時間,辦公室同事全都外出用餐,張先生在人事部主任的電腦熒光幕上發現了招聘考試的試題,情急下便下載了資料,並打算轉送予李小姐。但張先生擔心若他無條件及沒有從中取得任何金錢利益的前題下,有沒有觸犯法例。

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 (1) 款 (c) 段,任何人取用電腦的意圖或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 (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

張先生表明他本人並無從中獲得利益,而他也是本著幫助朋友的心態去行事。但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 (2) 款,定義「獲益」的適用範圍解釋,不單涉及金錢或其他財產上的獲益,亦擴展及屬暫時性或永久性的任何該等獲益。根據有關案例,「獲益」也包括取得資料,而這些資料在他未取用電腦時是未曾擁有的。

過往亦曾經有案例,只要控方能證明被告人是有「目的」而取用電腦,而該「目的」是「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便能入罪。控方無需證明被告人「事實上」是「獲益」,只要能證明被告人在「取用電腦時」有該「不誠實地獲益」的「目的」便足夠。因此,上述行徑很可能已觸犯法例。

筆者在此勸喻張先生臨崖勒馬,立刻刪除所下載的資料,並向公司人事部主任主動投案,以免後悔莫及。

香港律師會